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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0-12-28 浏览 : 【关闭】 【打印】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出差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降低运行成本,加快节约型校园建设,同时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根据盐财行【201423号《盐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出差事前审批
1
、职工出差前须根据有关会议、培训等活动的通知,填写出差申请表,由出差派遣部门负责人核定出差期限,出行方式,按审核批准权限审批后方可出差。确因事务紧急来不及填单的,事后应补填。 
2
 出差派遣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 
出差三天内:教职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派遣、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派遣、校长审批。 
(2) 
出差三天以上:一律由校长审批。

(3) 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确需住宿由校长审批。
3
、职工在出差业务办理完后应按时返回,除因病或遇意外情况经请示原审批领导同意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 
4
、职工出差期间不得从事与出差业务无关的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公务出差费用报销
1
、报销出差费用时须附出差申请表” 和会议、培训等活动的通知,报销按OA办公流程执行。
 2
、职工出差费用报销按照《盐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招生差旅费实行包干,政策另订。

四、职工因公出国按省、市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附:《盐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盐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驻地是指中心城区,包括宁靖盐、徐淮盐、沈海三条高速合围部分以及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和江苏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以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 余 人 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由本单位派车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若住宿在自己(亲友)家中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形一般不报销上述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原则上每周可凭据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家具搬迁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2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财行[2007]4)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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