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启动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6 12:17 来源:师资处 浏览次数:4572次 字体:[大 中 小]
苏教师〔2018〕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师范生培养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省、市、县、校四级教师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教师教育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2年)》(苏教师〔2018〕9号)要求,决定全面启动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简称示范基地校,下同)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在全省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建设1000所左右示范基地校,其中省级示范基地校300所左右,市、县级示范基地校700所左右。
(二)主要任务
加强与师范生培养院校合作,接纳、指导师范生实习;参与各级教师培训,承担教师跟岗研修;深化校本研修,为片区学校教师发展服务;推进教研教改,凝练可辐射的经验;培养学科骨干、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师范生培养院校兼职教师(导师)等。充分发挥优质中小学校在教师教育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中小学校教师队伍高水平专业发展。
二、建设原则
(一)行政统筹,分级建设
示范基地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分省、市、县三级建设。省级示范基地校由省教育厅规划建设,市级和县级示范基地校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建设。
(二)数量适当,科学布局
省级示范基地校主要布点在信誉良好、资源充足、师资优质、交通便利的城市学校和特色鲜明的乡村学校;市级和县级示范基地校,布局遵循就近原则,以城区优质学校、集团(学区)龙头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为主,原则上每10所学校左右建设一所示范基地校。
(三)务求实效,动态调整
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分批建设。各示范基地校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对不能履行相关职责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取消其“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称号,并适时补充新的示范基地校。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示范基地校建设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在教师配备、培训经费安排、教师进修学习等方面对示范基地校给予支持。可委托市级教师发展学院和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加强对区域内示范基地校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二)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
省级示范基地校主要承担省属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国家级和省级教师培训等任务,原则上三年内接受师范实习生不少于120人次,并确保每名实习生上课不少于15节;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教师培训任务不少于150人次,为参训学员提供参观考察、课堂听课、跟岗研修、现场诊断等实践教育;同时根据需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高校师范专业兼职教师(含教育硕士)和省级及以上培训专家、名师工作室指导教师。市级和县级示范基地校,主要承担市县属高校师范生教育实践、区域内教师培训、名师工作室活动、片区内学校校本研修等任务,具体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师范生培养院校
指导示范基地校制定学校规划和教师专业发展研究,选派教师参与示范基地校教育科研、校本研修和协助基地校做好师范生教育实践指导工作。建立与示范基地校联合开展教学、科研和教师研训等合作机制。优先接受示范基地校教师到高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学历学位提升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师范生培养院校联系指导的示范基地校不得少于5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示范基地校建设,作为健全教师发展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制定示范校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示范基地校要成立教师发展部,明确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师范生培养院校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与示范基地校联系工作,加强对示范基地校的指导和支持。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师培养专项经费中设立示范基地校建设经费,用于支持示范基地校创建和开展教师研训示范工作。师范生培养院校应从生均财政拨款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以确保师范生教育实践任务的完成。教育实践经费包括见习实习指导费、学生补助费、指导教师补助费等。
(三)严格考核管理
省教育厅委托省教师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和省教师培训中心(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对省级示范基地校和师范生培养院校开展考核。设区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遴选建设本级示范基地校,遴选名单由各设区市统一报教育厅备案。同时,要制订工作职责,加强对本级示范基地校的考核,原则上每3年考核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省教育厅将各地示范基地校建设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考核内容,适时开展督查。
五、2018年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遴选建设要求
2018年省教育厅将建设首批100所左右省级示范基地校。各单位申报名额见附件2。建设工作分为申报审核、学校创建、验收公布三个阶段。
1.申报审核。创建学校由中小学自主向主管部门申报,教师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省教师培训中心(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各推荐不超过15所创建学校。申报学校须填写《江苏省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申报书》(见附件3)。各设区市教育局在初审的基础上确定创建学校,并将学校名单在7月13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表式见附件4(一式2份,加盖公章)。
2.学校创建。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创建学校按照《江苏省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开展建设工作,原则上在8月底前完成创建工作。
3.验收公布。由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照《江苏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建设标准(试行)》,对创建学校进行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授予“江苏省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牌,并根据建设情况给予10万元左右的一次性省级资金奖补。
联系人:吴常红、崔映飞,电子邮箱:3035831@qq.com (mailto:3035831@qq.com),联系电话:025-83758172,83335130。
附件:
1.江苏省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建设标准(试行).docx
江苏省教育厅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
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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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
指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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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发展规划 (15分) |
1.准确把握和落实国家、省关于教师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教师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规划目标科学合理,内容涵盖完整,重点任务明确具体,教师认同度高。 2.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制定教师年度研训工作计划,研训活动规范有序,针对性、参与性、时效性和示范性强,年度完成率不低于80%。 3.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规划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引领性,年度发展达成率不低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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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组织管理 (20分) |
1.有完善的领导和组织机构,有校领导和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教师发展工作,包括校本研训、教师培养、师范生实习和区域培训工作,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发展机构、高校之间建立协作制度。 2.管理制度健全,包括教师研训和培养、师范生实践指导、区域培训管理等制度。 3.教师研修制度化。形成以师德修养为首要内容,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和校本特色的研修课程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本研修,满足各层次教师发展需求,教师每年校本研修时间不少于36学时。有计划选派教师外出培训。 4.年度教师研训经费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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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基础条件 (15分) |
1.有教师研修专用场所,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配备多媒体设备和可移动桌椅,可同时容纳40名师范生或参训教师集中研讨;配备有多功能报告厅或阶梯教室等,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用于师范生或参训教师公开教学。 2.报刊、图书、数字资源丰富,满足师范生实习和教师研训需要;学校网络环境和硬件能满足师范生和参训教师远程学习需要。 3.有满足不少于40名师范生或参训教师食宿的场所(自建或利用周边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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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队伍建设 (30分) |
1.领导班子作风民主,教育理念先进,工作思路清晰,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教师教育工作。 2.师德师风好。学校有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专项制度和预防惩治有偿家教的措施办法;师德师风教育常抓不懈,教师自觉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无有偿家教行为、无体罚学生现象、无严重违纪违规事件。 3.教师专业水平高。学校至少有1名特级教师,主要学科原则上要有1名市级学科带头人,每个学科原则上要有1名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比例不低于20%,50%以上教师初步形成个性化教学风格。幼儿园可适当放宽。 4.团队合力足。备课组、学科教研组、年级组、专项课题组等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关系,学习型组织特征明显,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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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示范辐射 (20分) |
1.近三年接受过师范生实习,或承担过省、市级教师培训。 2.近三年来具有开展片区校本研修的经历与经验,其中与不低于1-2所其他学校结对,在理念、管理、研究、教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和指导,并取得成效。 3.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校内不同学科、团队间教师发展成果总结与展示活动。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能总结凝练经验并面向区域内外其他学校辐射。 4.学校教师发展的经验和成果,在市级以上教育媒体宣传或向区域内学校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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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特色加分 (10分) |
1.教师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讲学活动,或担任师范生培养院校兼职教师(教育硕士导师),近三年每年不少于5人。 2.教师发展理念和规划具有超前性,教学成果显著,曾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3.学校或教师有市级以上“教师发展专项”研究课题,并取得初步研究成果。 4.教师专业发展有特色且成果显著,在全市乃至全省层面产生影响。 5.有省市级学科课程基地或人才创新培养基地,并按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