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国家、省、市资助工作政策,充分发挥学生资助工作的导向作用,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国家、省、市资助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审定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资助工作的开展;学生处负责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系部负责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处负责资金落实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被认定为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助学金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四条 奖学金
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奖励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和审批的,用于奖励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2.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和审批的,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职学生和五年制高职1—3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和审批的,用于奖励资助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4.学校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和审批的,用于奖励在德育综合素质、学习、技能大赛、公益服务、见义勇为、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每生每次500、300、1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和审批的,资助对象是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在籍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学校经济困难认定)。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开支,资助标准为每年人均3300元(根据学生情况,分为2300元、3300元、4300元三个档次,建档立卡学生直接定为4300元)。
中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和审批的,资助对象是三年制中职、五年一贯制高职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12%)。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实行工时制,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薪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
根据需要,安排高年级班优秀学生参加校内学生实训指导工作岗位,全面负责实训指导工作,参照临工标准计算薪资。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文化课成绩名列前茅,各门课程平均在80分以上者优先;
2.综合素质测评位于专业前3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造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3.学生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造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包括:
(1)见义勇为或助人为乐行为社会影响大,且受到表彰奖励;
(2)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且是主要参赛者;
(3)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文明风采、职业生涯规划等大赛中获奖且是主要参赛者;
(4)参加省级以上重要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得前两名且是主力队员;
(5)参加国际和全国性重要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参与者;
(6)获全国、省和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职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要求如下: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文化课成绩名列前茅,各门课程平均在80分以上者优先;
3.德育学分位于专业前3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造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4.学生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造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包括:
(1)见义勇为或助人为乐行为社会影响大,且受到表彰奖励;
(2)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获奖且是主要参赛者;
(3)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4)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文明风采、职业生涯规划等大赛中获奖且是主要参赛者;
(5)参加国际和全国性重要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省和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
1.德育学分成绩优异,在年级和专业排名30%以内。
2.无任何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涉农专业学生(报读农业相关专业);
2.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3.残疾学生(有残疾证);
4.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有扶贫手册);
5.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系部。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个人申请,通过个人向评审小组述职,评审小组采取打分、评议的方式确定排序名单,报所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名单,通过量化考评后,研究确定奖学金初审名单,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3天。
4.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系部推荐结果,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确定拟获得奖学金名单,形成评选报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5天,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公示结束后,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批,通过的学生方可登陆“江苏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录入个人资料,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个人申请,通过个人向评审小组述职,评审小组采取打分、评议的方式确定排序名单,报所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名单,通过量化考评后,研究确定奖学金初审名单,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3天。
4.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系部推荐结果,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确定拟获得奖学金名单,形成评选报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5天,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公示结束后,报上级部门审批,通过的学生方可登陆“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录入个人资料,上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等额分配到各系部。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班级开展主题班会根据学生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序并确定名单,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推荐名单,通过量化考评后,研究确定本系部励志奖学金参选名单,在本系部公示3天。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推荐结果,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确定拟获得励志奖学金名单,形成评选报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全校公示5天,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公示结束后,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批,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登陆“江苏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录入个人资料,待江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测算的名额,结合各系部学生人数按照等额比例分配到各系部;
2.学生本人根据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各班级根据学生德育学分成绩,按实分指标确定候选名单;
3.各班级召开专题班会,采取申请人陈述、全体学生投票方式确定名单,报所在系部;
4.各系部根据各班级推荐名单,通过量化考评后,研究确定本系部学生学校综合奖学金评选总排名,并根据排名,研究确定学校综合奖学金名单,在本系部公示。
5.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系部推荐结果,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确定拟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名单,形成评选报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5天,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学生资助中心将获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学生银行卡号汇总,报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与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并提交低保证明或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评审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各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以及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按1:2比例推荐学生名单,组织全班学生投票产生受助学生名单。
3.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受助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后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班级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部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逐级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条件必须为我校当年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公示、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确认、校领导审批等程序。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按照“岗位设立、招聘与录用、学生申请、岗位管理”的程序,组织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按照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次序进行奖助学金申请。在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只享受一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可重复获得勤工助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严格资助资金发放程序,实行集中发放制度,举行全校奖助学金发放大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和上级批复的受助学生信息,经学生处、财务处审核后报盐城市资助中心批准,统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发放。学生资助资金均通过资助卡形式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奖助学金名单须经各系部、学生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签字备案,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所有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到的“兴农助学”、“春蕾助学金”等临时性的资助项目,参照上述条件、程序管理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实行一票否决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奖助资格的,取消资格,停发剩余奖助学金。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3.生活不节俭,存在铺张浪费现象的;
4.学习态度不端正,专业课程有不及格现象的;
5.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相互串通申领奖助学金后私分的;
6.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得的奖助学金必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浪费,一经发现违规情况,取消该学生的奖助学金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严肃学生资助评审纪律,对资助评审中把关不严,不按规定评审的单位和个人,一经举报查实,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二十八条 严禁私自调整学生奖助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关系部组织评审、推荐工作、上报事项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根据情况核减当年度或下年度学生资助名额。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各系部建立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要建立学生民主评议材料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要建立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安排、评审、公示等环节基础资料档案。对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各系部经系领导签字后在系部公示栏进行书面公示,并对公示名单予以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